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提交11项材料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9-06 12:11:45 人气: - 评论: 0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7、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8、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1)纸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特殊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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