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1)纸质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特殊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