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1)纸质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特殊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