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一般也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首先是一种发票,理应遵循《办法》关于发票的一般规定,其次它还被赋予一种普通发票所不具备的功能——充当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特殊作用。而对于 “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专用发票,也没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