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零售企业代收水、电费,是否可以给对方提供收款收据?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2-03 11:55:08 人气: - 评论: 0

  问:我司属于商业零售企业,其中有场地租赁业务,每月耗用水、电费由我司统一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给我司开具发票。我司代收租赁户水、电费,因我司营业执照中并无水电经营范围,租赁户需要我司提供相关发票。1、我司可以给对方提供什么发票? 2、是否可以给对方提供收款收据?

  答:增值税方面: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如果代收的水电费未包括在租金中缴纳营业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可以仅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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