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2014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须知(转自省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须知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参照适用,均为申报年度报告对象。二、申报年度报告时间:代表机构应当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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