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税服务指南》规定: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已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且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市国税主管机关根据原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未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的列示,按照所享受优惠项目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对应资料,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从2016年5月起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