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条件、材料、程序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1-16 16:54:15 人气: - 评论: 0

一、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申办企业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按规定认缴且本次增资不涉及股权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增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外商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复印件)、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以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复印件)及企业与外方股东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申办企业持商务局的批复(原件)和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领取新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1,然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北京市工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投资者应当在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管局):
(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部门的批复中要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投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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