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审计要求)
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一)上市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
(五)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