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南京个人在境外提供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二)纳入国家级非物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无地址注册公司

页面耗时0.0282秒, 内存占用1.34 MB, 访问数据库8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