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 行审核准类科技001号-2002号
审批依据:
1、 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2、《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
一、受理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四份):依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第六条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
4、新技术及其产品(工程、工艺)申报审批表
5、企业主要成员基础情况表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初审
(一)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
的商业贸易除外)、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
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
及其产品,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
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
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
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依据《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
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和办法》第五条。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同初审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同初审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
受理单位受理后进行初审和审核,通过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批系统传送到转化中心,中心
备案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批准书》编号一致,证书、批准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
2、 退件通知书签字齐全。
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电话通知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批准书》
注: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审核一次,年审程序及提交材料同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