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财务缴款服务指南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2-01 17:36:07 人气: - 评论: 0

1、申报月报表

参保单位须在每月办理人员增、减的同时申报当月月报表以核对各险种人员增减情况及应缴金额,已申报月报表的单位当月不再予以办理人员增、减。对于连续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会定期将其转往稽核部门。

应填写表格:

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


2、办理人员增减

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办理完本单位缴费人员的增、减手续,首次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外埠城镇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职工,提供该职工的《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一份),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城镇及外埠农村户口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时,须持《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才能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此证件的聘用单位须与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

参保单位在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增加手续前,请先办理医疗保险的增加并将医疗手册编码前九位号码填写在相应表格内。

外埠城镇及外埠农村户口的人员,如已办理《市工作居住证》可在有效期内,持复印件参加生育保险(此证件的聘用单位须与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

参保单位如将单位的所有缴费人员办理减少手续,需提供缴费截止月(最后缴费月)的银行委托收款书复印件。

应填写表格: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

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二份

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二份


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出示补缴说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及发工资的原始凭证等材料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须提供养老保险科审批批件及相关材料)。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缴费的须在每月1日至13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的须在补缴当月1日至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节假日不顺延)。补缴款项逾期未到位,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应填写表格:

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

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


4、办理社会保险费还欠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填报《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在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之间到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窗口办理还欠的信息录入、核对手续。

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还欠的须在每月26日至次月13日之间办理还欠手续。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交费的须在还欠当月26日至次月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节假日不顺延)。还欠款项逾期未到位,单位需重新办理还欠手续。

应填写表格:

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二份


5、办理养老保险异地转入

(1)携带本人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征缴业务岗专门窗口办理异地转入保险接收函。

(2)异地保险汇出之后15天持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单到社保中心二层财务部(17号窗口)查询社保基金是否到帐,社保中心财务部确认到帐后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3)如本人已在海淀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状态正常),持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征缴业务岗办理个人帐户补填:

a 《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b   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及历年缴费明细(缴费记录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c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份

* 若本人未在市参加社会保险或虽已参保但目前暂停缴费的,请先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再持步骤(3)所述材料办理。

* 在外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持我区社保中心财务部开具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到所属区县办理个人账户补填。


6、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外省市

参保人员转往外省市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由转入地接收单位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并填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所在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D1);并携带打印的《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D1)第一联、《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原件及外省市户口簿的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到区社保中心财务基金转移柜台,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

应填写表格:

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二份

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原件一份


7、 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变更

缴费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D1),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项目变更的,单位须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涉及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项目变更的单位应提供《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收款人全称填写: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填写:海淀社保中心,无合同号)

*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发生变更,请按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D1),其中变更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须提供参加工作证明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连续工龄审定表的复印件;变更其他相关信息,须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单位、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5日至25日

应填写表格:

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D1)一式二份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D1)一式二份


8、申报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本市和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08年缴费年度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8年度为730元/月);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年度开始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2月初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下载本单位和个人基数核定数据或打印基数采集空表,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


9、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之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打印《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由参保人员对上一年度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并予以确认。


10、单位整体转出、转入

参保单位因为工商注册和办公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于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办理单位整体转入或转出。办理外区转入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由转出区县审核盖章后的《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D1)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社保登记证原件、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一份。(《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收款人全称填写: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海淀社保中心,无合同号)

办理单位整体转出,单位须提供最后一个月银行划款的托收单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11、单位注销

企业提供工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最后一个月托收单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上级批准撤销批文的复印件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一?D1)一式二份于每月5日至25日办理注销手续。


12、在职人员办理退休业务

第一步:参保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之内到四险征缴窗口打印《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填写的表单:《打印参保职工缴费情况申请表》

第二步:持人员档案、《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及《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审核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工龄审定、核准退休待遇手续。

注意:经审核发现《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中的信息有错误的,需要回到四险征缴窗口退还先前打印的《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并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之后重新办理第一步业务。变更人员信息需要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a 《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增加原因:“取消预审中断”)

b 先前打印的《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c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表二?D1)及变更信息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完档案并确认《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信息无误之后,到四险征缴窗口办理在职人员退休减少业务。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a 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b 由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市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提交《市一次性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

c 《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减少原因:“办理退休”)

第四步:待上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到四险支付业务窗口办理退休人员支付增加业务,业务办理流程参见支付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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