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4)、登记证复印件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