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审批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金要求。但代表处不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性活动,只能代表境外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该外国企业必须于所在国合法注册
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代表机构名称
国别/地区名+公司名+(拟设立地区)代表处
所需文件及时间
提交注册证书认证(经当地律师公证或驻当地中国使馆、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可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外文文件需翻译的,需由翻译公司加盖公章。
境外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
经境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常驻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身份证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地址使用声明
首席代表彩色相片4张
设立代表处约需20个工作日
经营期限
外商代表处法定经营期限为3年,营业执照有效期限1年,代表处办理延期手续,须提前60日向有关部门递交延期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