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司高管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获取不当利益。
(3)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7)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防范股东抽逃出资。
(8)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9)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10)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
(11)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2)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3)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4)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15)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16)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17)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