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作者: admin 日期: 2017-01-31 09:14:55 人气: - 评论: 0

虽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 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 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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