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伙企业登记条件和要求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8-21 15:58:29 人气: - 评论: 0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合、经营范围、经营方法、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法。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许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该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许分支机构的状况。设立合伙企业,应该由全部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全部合伙人签订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部合伙人的身份证实;

  (3)全部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定;

  (5)出资权属证实;

  (6)经营场合使用证实;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余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该提交有关同意文件。合伙协定商定或许全部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许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该提交全部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许不予登记的决定。关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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