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公司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