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种畜禽 生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主席令第45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生产) | 1、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蜂、蚕的生产经营适用执行;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2、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市农业局(经营) |